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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受案和立案的區別

治安案件的受案和立案的區別
治安案件受案後多長時間立案?法律依據是什麼?
首先,治安案件只有“受案”,沒有“立案”。其次,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羣衆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