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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育離婚

丈夫不育離婚
一方不育能作爲離婚理由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可見《婚姻法》中並未規定,一方不能生育就應該判決夫妻離婚。


而其中最主要的也就是對離婚夫妻之間財產分割進行的規定。據調查,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往往都會因爲財產分割而產生糾紛,這種情況下,無法協議離婚就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了,同時由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