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8.65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勞檢法1995第三十五條你要找什麼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法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TAG標籤:第三十五條 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 總則 訴訟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