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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公司實際控制人

公司實際控制人 挪用資金罪
挪用公司資金犯了什麼罪?
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爲、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的行爲,在主觀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時犯罪對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