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八條有什麼新規定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1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八條有什麼新規定1.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上下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中外合作辦學工作。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中外合作辦學工作。 TAG標籤:損害賠償 條例 第八條 其他侵權 中外合作 辦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