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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索債而拘禁他人的怎麼處罰

爲索債而拘禁他人的怎麼處罰
爲索債而拘禁他人的怎麼處罰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爲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爲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爲人爲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因此,爲索債拘禁他人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3、但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犯罪人使用綁架、拘禁手段索要財物超過其實際享有的債權數額的行爲,不能簡單地界定爲綁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因爲行爲人之間有合法債權的存在,犯罪人有索要合法債權的目的,如果行爲人索取財物的數額明顯超過其實際債權,足以證明行爲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其索取合法債務顯然已成次要目的,應以綁架罪定罪量刑;但若超過合法債權部分數額不足以證明行爲人主觀目的是爲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行爲人只要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並實際控制他人,即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