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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怎樣量刑的

貪污罪怎樣量刑的
貪污罪怎樣量刑的
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爲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爲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爲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爲一般貪污違法行爲,
2、要看行爲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污行爲。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爲就應認定爲一般貪污違法行爲;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爲就應認定爲貪污罪。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一看行爲人的一貫表現;二看行爲人貪污行爲的動機和目的;三看行爲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爲人貪污的手段;五看貪污行爲所造成的後果;六看行爲人的悔罪表現。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