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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要約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要約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一項訂約的建議要成爲一個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不具備這些條件,作爲要約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按照大陸法系的合同法理論對要約的解釋,要約成立的要件有四個:
(一)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
(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相對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爲承諾人,作爲合同相對方作出了選擇,這樣對方一承諾,一個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對人不確定,則作爲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確定的,既然不確定,作出承諾後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三)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這一點很重要,很多類似訂約建議的表達實際上並不表示如果對方接受就成立了一個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鋼琴賣掉”,儘管是特定當事人對特定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構成一個要約。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這要根據特定情況和當事人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所謂確定的是要求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棱兩可、產生歧義。所謂完整的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但並不要求一個要約事無鉅細、面面俱到。要約的效力在於,一經被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