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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傷殘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不構成傷殘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沒有構成傷殘交強險賠償範圍是什麼

沒有構成傷殘交強險賠償範圍主要是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能否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現在通行的《條款》第八條確實規定:在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那我們能否據此推出“受害人因傷致殘,誤工等費用,保險公司該賠;而受害人只傷未殘,其誤工等費用保險公司不賠”如此荒唐的結論呢顯然不能。


現實生活中只傷未殘保險公司不賠償誤工等費用,並非個別現象。筆者認爲,之所以存在只傷未殘保險公司只賠償醫療費而不賠償誤工等費用的情況,原因在於沒有準確地把握“傷殘”這一概念的含義。“傷殘”一詞存在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層意思是殘疾;第二層意思是傷,即一般的傷,不構成殘疾的傷。“傷殘”兩個字合在一起並不能僅指因傷致殘一種情況,因爲其不是因傷致殘的專用名詞,在醫學術語中也並未把傷殘二字固定爲因傷致殘。把“傷殘”理解爲僅指殘疾而不包括只傷未殘是片面的。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刊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熱點問題彙編》中有這樣的一問一答。問:“一般傷者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能否在交強險限額內理賠”答:“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死亡傷殘責任限額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傷或殘疾時,用於支付除醫療費用以外的費用開支最高賠償金額。死亡傷殘費用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理費用開支。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的受害人,誤工費、護理費等是可以在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


由此可見,對“傷殘”這一概念應堅持前述理解。在這裏,殘疾和受傷是並列的。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傷未殘,交強險承保公司仍應賠償受害人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道路上的事故中雖然引起了嚴重的碰撞卻也可能在司機迅速的挽救措施中讓傷亡變得很小,最終只是讓當事的人受到了輕微的傷害而不至於到傷殘的情況,雖然沒有到傷殘而只要有需要去醫院花錢治療的情形就會得到交強險在特定範圍內的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