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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證質押合同生效

如何保證質押合同生效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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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質押合同生效條件

保證金質押合同生效條件,保證金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兩個,

一個是保證金帳戶的特定化。根據我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客戶在銀行開戶的類型包括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以及專用存款帳戶。

該辦法13條規定,專用存款帳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帳戶。那麼爲擔保目的而在銀行開立保證金帳戶,即可採用專用存款帳戶形式。如果當事人將保證金帳戶區別於出資人的一般結算帳戶,使該帳戶資金獨立於出資人的其他財產,那麼就構成保證金質押的特定化。反之,如果當事人以一般結算帳戶設立保證金質押,這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這是第一個生效的條件。

第二個就是要保證金,要移交債權人佔有,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5條的規定,移交債權人佔有本質上是要求債權人能夠實際控制掌控這個保證金。存款貨幣雖然不能以動產佔有的方式進行移交控制,但是實踐中往往透過以下方式實現控制的轉移,及當事人與存款銀行簽訂帳戶監管協議,約定帳戶內資金,除非依照職權人的指令,不得對帳戶內資金進行操作。同時帳戶密碼由執權人設定,或將預留的印鑑交給執權人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