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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末到期解除賠償

合同末到期解除賠償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爲,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麼賠償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支付經濟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

三,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