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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農有誤工費

務農有誤工費
在家裏務農有沒有誤工費

務農人員是應該得到誤工費的賠償的。我國現行法律對於無固定收入務農人員主要根據能否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分爲兩種情況,對於能夠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則根據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乘以誤工時間計算誤工費;對於不能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則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標準計算,一般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法院對本轄區相關數據做出的統計爲依據,具體到農民,即以其人均純收入爲標準計算其誤工費。


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出現兩種現象,一種是按照法律規定以農民人均純收入爲標準計算誤工費,這種做法看似不合理,但卻合乎法律規定;一種是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計算誤工費,這種做法不合法,但更能爲受害人所接受。這便出現了司法之合理性和合法性相沖突的局面。


面對這種衝突,法院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第一、以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誤工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無固定收入人員誤工費計算方法根據受害人能否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分爲兩種情況。前文已提到該類人員受自身法律意識影響,很難主動舉證證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故審判實踐中很少採用該方式計算。但爲了能夠公平、公正計算其誤工費,筆者認爲,可以透過法院主動向受害人釋明的方式,讓其提交其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的證據(一般包括納稅憑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等),由法官根據自由裁量權來認定無固定收入農民的誤工費。這種方法能最大程度體現誤工費差額賠償的原則,即以實際減少的收入作爲賠償依據,亦更能爲雙方當事人所接受。


第二、以農、林、牧、副、漁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爲依據計算誤工費。由於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誤工費對受害人舉證責任的要求較高,故適用起來相對較難,而以農、林、牧、副、漁業平均職工工資計算無固定收入農民誤工費更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其對受害人舉證責任沒有特別要求;且以此標準計算該類人員誤工費更接近其實際收入水平。據統計顯示, 我國各省2011年、2012年兩年農、林、牧、副、漁業平均職工工資標準既低於其他行業工資標準,又高於農民人均年純收入,更貼近其實際收入水平。因此,以此方法計算其誤工費更能爲此類人員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