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抵押已出租房屋的風險有哪些

抵押已出租房屋的風險有哪些
出租房屋合同的內容有哪些呢?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選用。 合同主體 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寫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房屋狀況 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透過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裝修設施及狀況等休現。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是指出租人將房屋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的期限。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