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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必須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必須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必須備案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許可人應當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以下檔案報送商標局備案:


(1)由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原件;


(2)由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簽署的《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表》;


(3)《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4)被許可人的《營業執照》或副本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