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免費的官司該怎麼申請

免費的官司該怎麼申請
免費的官司該怎麼申請
1.免費打官司就是申請法律援助的意思,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就可以免費找律師幫忙打官司。對於行政案件,有明確的具體行政行爲,有明確的被處罰對象,並且在規定的訴訟時效以內,當事人只要經濟困難,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同時,還有一些特殊的案件也是可以申請法援的,有無固定生活來源且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涉及身份維權和特殊待遇的案件;有老年人,雖有一定收入,但該收入被侵犯,暫時無力承擔律師費用的案件;有法律援助機構認爲可以提供援助的其他案件。在申請法援的時候,要帶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帶上經濟困難的證明;還要有與所申請法援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法援的公民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也可以就近在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四條 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一)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五)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