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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破產後會怎樣

個人申請破產後會怎樣
公司申請破產後會怎樣

1、對破產案件的效果。破產宣告對於破產案件的效果,就是破產案件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在破產案件受理後,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還可以透過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擔保、在短期內清償債務)而避免破產清算。而一旦破產宣告,則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的效果。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產生身份上、財產上的一系列法律後果。具體說,主要有以下幾項:


(1)債務人成爲破產人。在我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稱爲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稱爲破產企業。破產企業的身份,就是破產人。所謂破產人,就是民事權利受到破產程序拘束的人。


(2)債務人財產成爲破產財產。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的財產成爲破產財產,即成爲由管理人佔有、處分並用於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於破產清算的目的。破產財產作爲一個財產集合體,受到破產法有關規則的保護。


(3)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的財產和事務必須全部置於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爲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破產宣告後,原則上應當停止破產人的業務活動。但是,繼續經營有助於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符合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許可。


3、對債權人的效果。對債權人來說,破產宣告使他們獲得了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於凍結狀態。破產宣告後,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爲此,破產法對破產宣告後的債權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即別除權人可以由擔保物獲得清償。根據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別除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獲得優先清償。第110 條進一步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爲普通債權。因此,具備這些情形的別除權人應當在破產宣告後及時行使權利,以便參加隨後開始的破產分配。


(2)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享有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透過法定程序集體確定分配方案,由破產財產獲得清償。


不管是私營企業還是國營企業,申請破產都需要滿足的條件就是資不抵債。如果私營企業的關閉本身就是爲了逃避合理的債務債權,而且私營企業也有償還債務的能力,是先裝模作樣的關閉一段時間完成了對資產的轉移才申請破產的話,這樣的操作流程是違法的,人民法院在對破產企業清算的過程中,都會謹慎調查企業資產的流動狀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