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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案例分析,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 國際案例分析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方式有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從實務層面來看主要有以下途徑: 1、單方保護,即一國透過其國內立法單方面宣佈保護外國知識產權,而不求任何互惠。但在當今國際社會,此種保護途徑已經不再採用,頂多在實踐中被個別地區保留。 2、互惠保護,即某國承認並保護依本國法確認的知識產權,則本國就承認並保護該國法確認的知識產權。比如,我國在參加《巴黎公約》前,曾分別與多國在商標保護上施行互惠原則。 3、雙邊協定保護,指國與國之間簽訂雙邊保護協定的方式,相互承認和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如,1979年中美《雙邊貿易關係協定》1992年中美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等。 4、締結國際條約保護,即多國之間透過政府間的談判,就知識產權在多國範圍內的保護問題達成多邊協定。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里斯本協定》《制止商品來月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