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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異地居住地

取保候審異地居住地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爲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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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居住地如何證明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能證明被告在戶籍所在地之外有經常居住地,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以被告戶籍所在地提起訴訟的,可以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戶籍證明來證明被告的住所。如果向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司法實踐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明材料,證明被告在經常居住地滿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