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保險代位權是債權讓與的原因是什麼

保險代位權是債權讓與的原因是什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保險代位權是債權讓與的原因是什麼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保險代位權是債權讓與的原因是什麼
保險代位權本質是屬於債權轉讓的性質,它是被保險人將自己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行使權利。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應在保險金已經支付的情況下進行,且追償的金額不得大於已支付的保險金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