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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無效條款

離婚協議的無效條款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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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協議的哪些條款無效


《合同法》對民間借款合同的規範採取意思自治的原則,所以在實踐中會出現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條款的違法性,而導致借款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或全部無效。

1、借款合同違法《合同法》關於利率的規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明確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2、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

4、在民間借貸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

5、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爲聯營、實爲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或者聯營合同關係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