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執行人對應措施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爲: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爲,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等。
被執行人一般是指失信被執行人,通常在有能力履行裁判文書中的義務時,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透過一些方式轉移可供執行的財產,那麼就有可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之後的生活、工作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失信人員高消費限制,同時對其個人徵信也是會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