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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追認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未經追認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的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爲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爲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爲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透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爲作爲(特定行爲)和不作爲(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爲,即可以透過本人“作爲”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爲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爲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爲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規定爲“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即是沉默而爲的追認。


從合同的效力上進行劃分,可以將合同分爲四種,包括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其中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的,需要權利人進行追認或者事後認可,否則的話合同不會發生法律效力。若是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透過默示行爲表示不追認的話,那該合同最終就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