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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有哪些
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
一、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民事行爲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因此,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二、限制行爲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爲,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這類主體所爲行爲被列爲無效民事行爲,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爲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爲效力待定合同。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爲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爲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