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農村土地糾紛 普法法律網 法律 3.93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海南省文昌市農村土地糾紛《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以上就是關於海南省文昌市農村土地糾紛問題的解答,望採納。 TAG標籤:農村土地 文昌市 糾紛 海南省 政策法規 徵地拆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