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協議是勞動合同嗎
勞動協議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協議,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內容。《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
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
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
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