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利息覈算標準及依據
一、民間借貸中的三類利息
1 | 借款期限內的利息 | 當事人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 |
2 | 逾期利息 | 即在借款期間經過後、截止借款清償前,就未償還的本金所計收的利息 |
3 | 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 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而另行計收的利息 |
民間借貸中的利息主要爲以上三類:借款期限內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二、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主體 | 沒有約定 | 約定不明 |
自然人之間 | 無利息 | 無利息 |
僅一方爲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組織之間 | 無利息 | 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
三、借期利息的計算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需注意,該規定同樣適用於逾期利息。
即:法律支援的最高利息爲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四倍。
四、逾期利息的計算
1 | 明確約定逾期利率 | 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爲限 |
2 | 明確約定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 | 出借人得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逾期利息與借款利息一致) |
3 | 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 | 借款期限內無息,但出借可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 |
4 |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 | 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
五、其他問題
(一)砍頭息
“砍頭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時從中扣除利息的行爲。有的是預先扣除第一個月的利息,有的則是預先扣除借期內全部利息。此種情況下,借款人要支付的利息以實際借到的本金爲準。
(二)新法出臺後的利息計算
民間借貸案件一審受理時間 | 借貸合同成立時間 | 計息期間 | 利率 |
2020/8/20前 | 不考慮 | 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還之日 | 不超過年利率24% |
2020/8/20後 | 2020/8/20前 | 自合同成立至2020/8/19 | 不超過年利率24% |
2020/8/20至借款返還之日 | 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 | ||
2020/8/20後 | 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還之日 | 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