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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如何處理?

按照《民法典》第466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該法第142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即對於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爲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所謂意思表示的解釋,就是指因意思表示不清楚或者不明確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意思表示進行的解釋。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主要存在於合同領域,所以對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進行解釋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對合同的解釋。

對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進行解釋,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第一,要按照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詞句進行解釋。這些詞句是由訂立合同的雙方形成的,解釋行爲涉及對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因此絕不能拋開詞句對意思表示進行完全的主觀解釋。對詞句的解釋應當按照一個合理人通常的理解來進行。

第二,如果按照前述方法進行解釋比較困難或者不合理,則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爲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相關條款是意思表示的構成部分,與其他條款有着密切聯繫,對合同含義的解釋一定要整體考慮合同的上下文,根據不同條款之間的關聯性來進行解釋。根據行爲的性質和目的進行解釋,是指應當根據當事人作出該意思表示所追求的目的來對有爭議的意思表示進行解釋。按照習慣進行解釋,是指在意思表示發生爭議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所知悉的生活和交易習慣來對意思表示進行解釋。依據誠信原則解釋,是指根據誠信原則對有爭議的意思表示進行.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466條第2款的規定,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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