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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可以撤銷補償決定,評估結果不合理

權利人對評估結果的複覈及鑑定權未得到保障,依據該評估結果做出的《補償決定》應予撤銷

評估結果不合理,拆遷戶可以撤銷補償決定

案情概況

甘肅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新校區擴建項目, 2016年12月5日,七里河區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對案涉項目建設範圍內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徵收;同日,七里河區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對《徵收決定》內容進行了公佈,並將《徵收公告》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張貼告知。2016年12月13日,《徵收公告》在《蘭州晚報》上刊登。原告馬某某位於七里河區××號的房屋在徵收範圍內。該房屋系其自建房屋,建築面積82.46平方米,未辦理產權證,作爲營業用房使用至今。

因馬某某與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七里河區政府於2017年1月17日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於2017年1月19日透過公證送達的方式向馬某某進行了送達。馬塞某不服,於2017年7月17日向該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補償決定》並判令七里河區政府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爲。

最高院判決

部分觀點

再審申請人馬某某系對再審被申請人七里河區政府於2017年1月17日就案涉自建(無證)房屋作出的《補償決定》提起本案訴訟。

結合馬某某就《補償決定》提出的再審主張,七里河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存在三個方面的主要證據不足。

第一,關於評估結果的作出與送達問題。評估機構提供的被徵收房屋評估報告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基礎。本案中,馬某某於2017年1月19日領取了《房屋徵收價值評估分戶表(初始)》。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該表即是《評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戶評估報告。即使該表實屬分戶評估報告,但由於馬某某沒有表示放棄對評估結果申請複覈評估及鑑定的權利,該表與《補償決定》同日送達,也使馬某某失去了在《補償決定》作出前申請複覈評估及鑑定的機會。儘管中瑞房地產估價公司對案涉建設項目範圍內的被徵收房屋作出評估標準價,但在馬某某對評估結果申請複覈評估及鑑定的權利未得到保障的情況下,難以認定該表確定的案涉房屋價值確實不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七里河區政府以該表確定的案涉房屋價值爲基礎作出《補償決定》,構成主要證據不足。

第二,關於案涉房屋面積問題。本案中,七里河區政府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房屋徵收部門已對案涉自建(無證)房屋的權屬、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七里河區政府在《補償決定》中對案涉房屋按82.46平方米予以補償,也構成主要證據不足。

第三,關於貨幣補償方式問題。《徵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爲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案涉房屋系依賴公租房自行搭建,無房屋所有權證。七里河區政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對案涉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在此情況下,馬某某對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也就無從保障。七里河區政府在《補償決定》中將補償安置方式確定爲貨幣補償,亦構成主要證據不足。

綜上,馬某某就《補償決定》提出的再審主張部分成立,七里河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均應依法撤銷。……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就馬某某位於蘭州市××號的自建(無證)房屋的徵收補償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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