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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核心的區別?

2013年,某縣爲實施國家“精準扶貧”政策,在本地實施“扶貧開發到戶增收”項目,依託合作社或者養殖場繁育種豬,再將種豬交給貧困戶,實現“以養種豬脫貧致富”的目的。該項目由村委統一組織,實行先建後補,由縣扶貧辦等部門組成驗收小組負責驗收,將驗收合格的種豬交給貧困戶,購買種豬的款項直接從扶貧款中分期支付,先付50%,複驗合格後再付50%。

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核心的區別?

吳某某經營的養殖場作爲依託單位參與了上述項目,並簽訂了《委託協議書》,已按照約定將母豬仔交付給貧困戶,驗收小組先後兩次對項目進行驗收,均爲合格。

因吳某某經營的養殖場在參與上述項目時未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2019年5月16日,某縣公安局以吳某某涉嫌詐騙罪,將吳某某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某縣人民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2013年、2014年某縣在實施省扶貧辦、財政廳扶貧開發到戶增收試點項目過程中,吳某某依託自己的養殖場,透過該項目分別與某縣甲村委、乙村委簽訂《委託協議書》,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吳某某向項目戶提供不符合項目要求的種豬450頭,騙取人民幣900000元。

某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30日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吳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將吳某某違法所得90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後,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5月14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原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撤銷原一審判決併發回重審。吳某某委託我所律師擔任其涉嫌合同詐騙罪發回重審的一審辯護人,參與訴訟。

審理過程中,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爲由,於2022年7月14日決定撤回起訴。某縣人民法院於2022年7月19日裁定準許某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應該嚴格把握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最核心的區別,即“是否是透過正常履行合同取得合同利益”,還是“透過詐騙手段獲取非法財物”、“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基本犯罪構成和所應遵循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

無論是與村委會簽訂的《委託協議書》,還是項目實施方案,均未要求吳某某養殖場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吳某某沒有隱瞞也沒有必要隱瞞無繁育資質這一事實,同樣也不存在虛構具有繁育資質的情況。履約期間,由於養殖場資質問題,某縣人民檢察院反瀆局介入調查,暫停撥付項目資金,是在明知吳某某等養殖場不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多個主管部門集體研究繼續發放項目資金。故發放項目資金不是基於錯誤認識,而是綜合項目情況,慎重考慮的結果,本案吳某某系透過正常履行合同取得合同利益,不屬於合同詐騙。即使對於種豬質量有爭議,該問題的爭議也應當透過民事訴訟解決,而不應該認定吳某某行爲構成刑事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