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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相關問題

在直播紅火的今天,打賞早已成爲相當普遍的現象,但同時也帶來了許多現實問題。未成年人鉅額打賞的新聞屢見報端,用戶主張受騙,要求平臺或主播退還打賞等案件也頻頻發生。

直播相關問題

在熱門綜藝《令人心動的offer》中,就曾出現一道關於“主播返還打賞”的案例課題,引發人們關於“直播打賞”中各方主體法律關係的討論。

對於直播打賞,各方主體到底之間到底是什麼法律關係?如果要主張返還打賞金額,是向主播還是對直播平臺主張?在什麼情形下,法院會支援返還?本期文章,我們就來好好聊一聊這些問題。

 

1 直播平臺充值的法律性質

用戶在直播平臺上充值,獲得“鑽石”“金幣”等虛擬貨幣,可以用於兌換平臺上的特殊權益,也可以用來購買虛擬禮物並送給自己喜歡的主播。這種情況下,用戶購買虛擬貨幣的目的是在平臺消費,獲得相應的產品或服務,加之用戶與平臺之間通常存在《用戶服務協議》,對用戶使用平臺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約定,因此很多法院都認爲用戶和平臺之間系網絡服務合同法律關係,也有一些法院認爲二者之間系網絡買賣合同關係。

 

某直播平臺的禮物

有人認爲,打賞帶有贈與的色彩,而打賞要透過在直播平臺充值來實現,且主播不能直接將虛擬禮物兌換成金錢,要等待平臺與其結算收益。這是否意味着直播平臺纔是或也是贈與的對象,用戶與直播平臺之間存在贈與關係?安徽無爲市人民法院就曾在一起直播打賞糾紛案件中作出如下論述:

“西瓜視頻”平臺沒有要求觀看直播的人必須要付費或打賞,用戶在觀看主播直播過程中並不需要另行支付虛擬貨幣費用,而是在其對主播的直播內容感到滿意或者讚賞的情況下,透過用虛擬貨幣購買禮物的方式打賞。鍾勝淘充值刷禮物打賞的行爲屬於自願性的,是否打賞、打賞多少完全由其自身決定,也不需要直播平臺或主播支付對價,這與贈與行爲的法律構成要件相符合。[1]

 

但這種觀點在近日宣判的二審判決中被推翻,二審法院認爲: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首先,鍾勝淘在字節跳動公司平臺充值行爲的意思表示明確,即購買虛擬貨幣“鑽石”,其未曾有將自己的充值財產無償給予字節跳動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未曾有將自己在字節跳動公司平臺充值購買的“鑽石”無償給予字節跳動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次,即便將虛擬貨幣“鑽石”視爲財產對待,鍾勝淘充值購買虛擬貨幣“鑽石”打賞行爲的對象爲網絡平臺主播,並非字節跳動公司,鍾勝淘未曾有將自己的充值財產無償給予字節跳動公司的行爲,也未曾有將自己購買的虛擬貨幣“鑽石”無償給予字節跳動公司的行爲;

最後,更無證據證實字節跳動公司曾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行爲。因此鍾勝淘與字節跳動公司之間不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不成立贈與合同關係。

 

可見,用戶在平臺充值的行爲與用戶對主播進行打賞的行爲是相對獨立的,二者的法律關係不能混爲一談。用戶在平臺充值是爲了獲得平臺虛擬貨幣,並將該等虛擬貨幣用於自己希望的用途(與此相對的,平臺要提供相應的服務),而不是將充值的金錢或充值獲得的虛擬貨幣贈與平臺,因此二者之間構成網絡服務關係而不是贈與合同關係。

 

2 打賞主播的法律性質

主流觀點認爲打賞主播是一種贈與性質的法律行爲,因爲用戶的打賞意味着其自願將虛擬貨幣或虛擬禮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主播,通常是基於對主播的欣賞和喜愛而作出,並未設定主播的義務,屬於無償、單務合同,符合贈與合同的特點。但也有法院認爲用戶和主播之間構成即時成立、即時履行的網絡服務合同關係:

網絡直播作爲藉助互聯網和移動終端技術應運而生的新興發展行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網絡直播服務亦相應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開放性、即時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對象,用戶可隨進隨出,對主播的直播服務感到滿意即可自願打賞,但並不能當然以此來否定網絡直播服務的對價性。本案中,隋某在抖音直播平臺爲用戶提供直播等服務,孫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務後,獲得精神層次上的愉悅,將抖音幣打賞給隋某,亦是一種消費行爲,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即時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係,同時亦即時履行。[3]

 

鬥魚直播打賞排行榜

 

筆者認爲,法院在以上判決中的觀點存在可商榷之處。除非存在特殊的情境,否則一般應當認爲主播和用戶之間是贈與關係而非服務合同關係。

贈與合同與服務合同的核心區別,在於主播是否要爲獲得該等打賞而履行一定的義務。但是,主播的直播內容、時長、互動等通常是自己決定的,用戶的打賞並不構成主播決定這些事宜的約束條件。否則就會造成一個荒謬的情境:不同的用戶同時對主播進行打賞,要求主播提供不同的直播內容,主播如何選擇?只能接受其中一個用戶的要求並接受TA的打賞,二者成立服務合同關係,然後主播將其他人的打賞退回?而主播提供相同的直播內容時,有些人打賞,有些人不打賞,如果認爲構成服務合同關係,顯然無法解釋其中邏輯上和法理上的缺陷。

 

3 什麼情況下可主張返還打賞?向誰主張?

既然用戶和直播平臺之間是網絡服務合同或網絡買賣合同關係,和主播之間是贈與合同關係,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用戶可以解除合同、主張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進而主張返還打賞的金額?

 

· 未成年人的打賞都可以返還嗎?

未成年人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大額充值或打賞,家長得知後主張返還,是一種最典型的情境。在家長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等行爲是未成年人擅自作出的情況下,對於八週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他們充值或打賞的金額自然應全額返還。而對於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具有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因此這類未成年人的充值或打賞金額未必可以全額返還。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解釋稱,本條規定沒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這一點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遊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此外,家長是否盡到監護責任,也會成爲法院判定返還金額的考量因素。例如,在北京的一個案件中,原告鄭某(15歲)獨自在海外留學,將本應作爲學費的數十萬元款項在映客直播平臺購買虛擬映幣進行消費,其母劉某遂以鄭某的名義起訴,主張充值服務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充值金額。而法院認爲:

在短暫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內,鄭某的消費支出已遠遠超過一個沒有收入的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費水平。作爲鄭某涵的法定代理人,劉某在鄭某對外進行網絡消費等社會活動中,也負有管理、監督的法定義務。同時,鄭某進行的網絡消費均使用劉某的名義,作爲法定代理人和錢款的所有人,劉某娟均可透過一般性的帳戶管理手段獲悉。面對多筆、持續、大額、不合常理的財務支出,作爲鄭某涵的法定代理人和錢款的所有人,劉某並未對自己未成年子女獨自在國外留學的生活情況給與更多的關注,也未盡到一般帳戶管理人對自己的個人資訊和帳戶內財務謹慎管理的義務。因此,法院僅基於映客平臺的過錯,支援了原告主張金額中的一小部分。[4]

· 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無效?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在平臺充值或對主播進行打賞,另一方是否可以基於無權處分等理由要求返還?許多法院都否定了這一觀點,近日宣判的一則案例[5]對此作了詳盡的論述,歸納如下:

首先,這種情形不宜適用無權處分的規定。因爲該條文主要適用於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這種情形中,一方處分的財產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並未處分他人財產,而夫妻共同共有制度下的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權,夫或妻均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權利人。

其次,充值和打賞未必超出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權的權能範圍。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範圍內,夫妻互爲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爲的行爲,視爲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雙方對該行爲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日常家事的範圍應當包括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一切事務,不限於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非基本生存需求之外的文化和娛樂服務需求。透過手機觀看網絡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虛擬社區幣服務可納入文化和娛樂服務消費類別,本身並未超出我國居民常見消費支出範圍。本案證據難以直接認定鍾勝淘(該案中打賞的丈夫一方)的充值行爲顯著超過了日常家事的範圍且必然侵害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

 

最後,善意第三人的權益應當得到保護。一方面,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難以就用戶充值行爲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作出實質性的審查和判斷。另一方面,鍾勝淘也已長期享受並使用了約定的網絡直播及虛擬社區幣的網絡服務,如今無論是其本人還是其妻子再主張返還,不僅客觀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更會造成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顯著不公,違背公平原則。而且,即便存在丈夫欺騙妻子、處分共有財產的事實,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處分的內部糾紛,不得對外對抗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爲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 其他情形

一方面,無論是與平臺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還是與主播之間的贈與合同,符合合同無效或可撤銷情形的,都可以向平臺或主播主張返還。例如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行爲、夫妻一方與主播串通以打賞的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情況。

另一方面,對於用戶與主播之間的贈與合同,符合特定條件的,可以撤銷。例如主播嚴重侵害用戶或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又或者贈與明確附有條件而主播未能完成。此外,除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都可以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直播打賞的情景中,財產的轉移在打賞時便即時完成,難以據此主張撤銷。

 

 

 

作爲近年來新興的娛樂休閒形態,直播確實爲我們帶來了很多愉悅的享受,甚至也帶來了不少有益的知識,慷慨解囊進行打賞自然無可厚非,但隨之而來的種種問題也值得正視。未成年人沉迷直播甚至一擲千金、六旬阿姨被假“靳東”欺騙感情和金錢……種種事端都給我們帶來了警示。

值得欣慰的是,隨着行業的發展,監管越來越完善,司法實踐積累了更多處理直播相關糾紛的經驗,平臺等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在爲淨化生態作出努力。作爲消費者,我們也應當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和娛樂觀念,以免愧對自己甚至愧對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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