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律師解答

哪些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哪些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由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爲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並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並且應當爲合同的相對人所瞭解才能產生效力。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1.所謂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爲,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係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3)代理關係中止後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爲人與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關係,但是由於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託關係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爲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