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第三人欺詐和脅迫的具體情形

《民法總則》規定:第三人欺詐和脅迫的情形: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即若合同相對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欺詐的,受欺詐人享有撤銷權。
反之,若合同相對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第三人欺詐的,受欺詐人不享有撤銷權。而對於第三人實施脅迫行爲,與上述具有不同之處,因第三人脅迫訂立的合同,只要第三人的行爲符合脅迫的構成要件,受脅迫人的撤銷權不受特別限制。無論合同相對人和利益第三人於合同成立時是否知道或是否應當知道第三人脅迫,受脅迫人均有權撤銷。

第三人欺詐和脅迫的具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