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物品不能作爲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普法法律網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1.9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TAG標籤:合同 抵押物 合同事務 合同糾紛 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