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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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離婚之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離婚就好像分家,兩個人一起搭夥過日子,突然有天過不下去了,那就只好分家,個人拿走屬於個人的那部分財產。但是離婚不是真的怎麼簡單,只是今天的話題聊的是財產分割的問題,所以這麼做個比方。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由於對法律的不瞭解甚至是誤解,致使雙方當事人會認爲離婚時在那個家裏所以的東西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都要拿出來進行分割,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婚姻法在第十七條中規定了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所得:(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叄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並且本條第二款寫到夫妻雙方有權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以上這些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以上這些財產在離婚時是應該被分割的。

但是以上這些財產中也是有例外的,比如這婚姻法第十八條就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不是婚姻存續期間所有新獲得的財產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需要分清楚的。講到這裏可能有人還是有一個疑問,十七條的其他應當歸爲共同所有的財產是什麼呢?這個問題婚姻法是沒有答案的,而在司法解釋中是這樣規定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這樣我們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就講的差不多了,小編整理了這麼一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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