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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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起的財產怎麼分割?

婚前一起的財產可以按照具體的同居財產來進行一個分割,因爲我們國家所規定的婚前財產指的就是夫妻當中其中的一方個人所取得的一些工資,或者其他的財產性的收益,那麼是屬於個人所有,但是是共同所有的話,按照共同的來進行分割。

婚前一起的財產怎麼分割?

一、婚前一起的財產怎麼分割?

婚前一起的財產可以按照具體的同居財產來進行一個分割,婚前財產是結婚前一方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一)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爲一方婚前財產。

(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取消了“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節錄)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透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離婚的一些具體的事項,普通老百姓關注的較爲多的還是財產方面的分割,如果是夫妻之前所擁有的一個房產或者是車輛的話,應當是由個人來所支配的,沒有辦法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參與分配時不需要提供唯一財產證明的,那麼債務人無力承擔債務時法院也是會按照規定來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同時所有的債權人都是可以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在申請分配時需要向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以及附帶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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