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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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財產贈與協議書怎麼寫?

父母離婚財產贈與協議書怎麼寫?

父母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毋庸置疑的,不少父母在離婚時,考慮到子孩子們日後利益的保護,決定將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爲孩子所有。那麼父母離婚財產贈與協議書怎麼寫呢?下面就讓小篇給大家講解一下協議書內容的寫法規定都有哪些吧。

一、離婚財產贈與協議書內容寫法規定

1、要算清家底,包括共有財產、個人財產、債權債務情況;

2、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準;

3、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

4、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5、離婚後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

6、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

7、財產分割最好找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

二、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效力

有人主張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銷的。其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僅在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纔可將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撤銷。因此,離婚協議中的有關贈與子女財產的內容是夫妻對其財產協商處分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銷的。

我們認爲,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係雖然是伴隨着身份關係而產生的,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允許婚姻關係的當事人透過約定來改變這種財產關係,這種“約定”即是協議、合同。關於這類合同的訂立、生效、無效、撤銷、變更等的原則,不僅由婚姻法來調整,也要適用合同法的原則及具體規定。涉及贈與條款的效力還是要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本案承某和黃某將房屋贈與兒子的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是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尚未辦理。在房屋產權尚在承某名下的情況下,贈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有效,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承某可基於自身原因撤銷贈與。

以上是關於離婚財產贈與協議書內容寫法規定,相信根據以上內容,就能知道父母離婚財產贈與協議書怎麼寫了吧。在此提醒各位,離婚後雙方在財產的贈與協議上不應該是單方面的要求或者給予,應以子女利益爲前提,多考慮各種因素,各盡自己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