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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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彩禮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彩禮屬於結婚的一個習俗,在中國流傳了很多。彩禮表達了男方對女方的重視,是給女方的聘禮。那麼對於這一習俗,我國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結合法律及司法解釋,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供您閱讀。

一、彩禮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規定,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彩禮作爲附條件的贈與,也適用《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關於彩禮,婚姻法規定尚未明確。因此後面又出臺了司法解釋(一)、(二)對彩禮作出明確規定。法律將彩禮定義爲附條件的贈與,當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時,彩禮是可以返還的。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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