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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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行政複議撤銷婚姻登記申請書的條件有哪些?

婚姻並非都出於自身的意願,在當事人出於特殊情況結締婚姻關係時,是否能夠透過行政複議撤銷婚姻登記申請書來撤銷自己的婚姻關係呢?法院又將什麼作爲判斷是否透過申請書的依據,下面就將列出符合撤銷條件的婚姻登記以及撤銷的方法。

提交行政複議撤銷婚姻登記申請書的條件有哪些?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所謂“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構成脅迫須具有下列要件:

1、須有脅迫的故意。即行爲人有透過脅迫行爲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的故意。

2、須有脅迫行爲。即行爲人實施了以對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的不法行爲。脅迫行爲的實施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其有關的第三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

3、須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爲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受脅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因爲脅迫行爲致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而爲。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由於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屬於妨礙婚姻當事人結婚自由權的情形,爲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撤銷權人應限於當事人本人爲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對該婚姻主張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宣佈撤銷婚姻。

二、怎樣撤銷婚姻登記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2、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的程序

(1)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爲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爲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必須是受脅迫情況下登記的婚姻才能夠提交行政複議撤銷婚姻登記申請書,且當事人需在結婚後一年內提交該申請,同時附上有效的證明自己被脅迫結婚的證明。後法院將根據證據與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透過申請書。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