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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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1、雙方存在有效的婚姻;

2、女方提出離婚時,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流程是什麼?

1、選擇受理法院

原則上,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住所地一般指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爲準。如果被告外出滿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夫妻雙方都外出滿一年的,則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做起訴前的準備

選好了受理法院,就要做起訴離婚前的準備。主要是準備以下書面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係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

起訴離婚需要證明感情破裂,感情破裂需要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比如家暴,可以提供報警記錄、受傷照片、證人證言、就醫記錄等等。比如婚外情,可以提供出軌保證書、重婚罪判決、行政處罰決定等等。

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提供財產證明(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銀行存款證明、公司工商登記資訊等等)。爲了避免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後,另一方轉移財產,可以在起訴之前,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或者在起訴後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一旦做好了起訴離婚的準備,就不要高調宣佈,避免另一方採取應對措施,導致無法達到離婚目的,或無法分得財產,或事實上得不到子女撫養權。

3、向法院遞交起訴離婚的材料

起訴離婚可以有兩種具體方式,第一種是到受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立案視窗遞交材料,第二種是透過人民法院的網上系統立案,鄭州地區各個法院已經基本具備網上立案條件,這對於律師立案來說確實方便了許多。當事人沒有委託律師,自己親自立案的,建議還是到人民法院立案視窗遞交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當場修改。

材料透過審覈後,法院會開出訴訟費(詳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交費票據,指導當事人到指定銀行、本院繳費視窗或者透過網上交費,交完費後將繳費憑證送至立案視窗或者交給承辦法官,纔算正式立案,交費期限爲7日,過期未交的,視爲自動撤訴。

離婚的時候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選擇協商一致,然後到民政部門來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就可以了,還有一種就是可以透過訴訟離婚的方式,當然了,在離婚的時候首先是需要確定一下,夫妻雙方之間確實是存在着合法的婚姻關係,其次就是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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