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是否要退還彩禮
離婚後女方一般不需要退還彩禮,但是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離婚三金是否需要退還
1、在處理“結婚三金”時,首先要看男方是否主張權利。如果男方沒有主張,可以視爲男方認可“三金”爲無條件贈與,無需返還。
2、要看“結婚三金”是否符合贈與的要件。如果“三金”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在交往過程中自願、無償贈與女方做首飾,有的還作爲定情信物;
價值較小不至於嚴重影響男方的生活的,就比較符合贈與合同的單務性、諾成性、無償性等特點,可視爲男方爲建立或加緊感情而做的無條件贈與,這種情況下男方無權要求返還“結婚三金”。
如果“三金”明顯是女方索要的,就違背了自願原則,應考慮由女方適當返還。
3、要考慮“結婚三金”的價值。在不少農村現在仍存在強大的傳統勢力,這種情形下男方不一定是完全自願的;
有時可能已超過男方經濟條件的承受範圍,如果“結婚三金”價值較高,可將其納入彩禮的範圍,參照彩禮的處理原則處分。
即離婚時有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可以主張返還三金: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4、要考慮婚後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和雙方家庭經濟狀況。在司法實踐中,婚後雙方共同生活長短、是否生育子女、男方對“三金”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是男方要求返還“三金”時重點考慮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三、離婚女方是否能帶走首飾
離婚女方能帶走首飾。但對於價值較大,具有投資價值的貴重首飾,雙方協議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處理離婚糾紛時,關於金銀首飾的歸屬問題常會引起雙方爭議,各地法院的判決中有將首飾作爲個人物品判歸個人所有,也有將首飾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依法分割。
造成這種區別固然有不同地區的法院或法官審判觀點存在差異的原因,但金銀首飾本身的定性也是造成判決結果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1)作爲個人物品的,離婚後歸個人所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確定只贈與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金
銀首飾雖然價值較大,但仍具有個人專用性,對部分人高收入、高消費人羣而言也確實屬於個人生活用品,判決歸個人所有,符合夫妻雙方購買(或贈與)首飾時的真實意願。
因此,一般情況下,夫妻各自購買、自己使用的首飾,或者一方明確表示贈與對方的首飾,法院會判決歸個人所有。
(2)作爲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金銀首飾對於大部分人而言確實超過了生活用品範疇,首飾除了作個人佩戴之用外。
往往還兼具着投資價值,很多情形下雖然只是其中一方在使用,但購買時往往是夫妻雙方商議後的結果。
故對於無法明確證明購買、贈與、歸屬情況的首飾,一般將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依法分割。實踐中,正是由於舉證困難,大部分首飾都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上面的文章內容中,我們已經解答了關於離婚後女方是否要退還彩禮的問題,相信大家已經對此有一定的瞭解了。如果本篇文章還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以在線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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