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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多久?,《民法典》生效後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中刪除了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爲“一年期間”的規定,但並不意味着該權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

《民法典》生效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均涉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並以離婚之日作爲期間起算點。

損害賠償請求權本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範疇,因此,應當受訴訟時效制度的規範。

由於婚姻家庭編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沒有作出特別規定,根據體系解釋原則,應當適用《民法典》總則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該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爲3年,以無過錯方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當然,由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以離婚爲前提,所以即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知道對方存在《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情形:“(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也不能以此計算訴訟時效,爲儘量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尊重當事人對婚姻家庭的選擇,同時最大限度保障無過錯方的權益,以離婚之日作爲起算點較爲合適。

但實踐中也存在比如離婚之後才發現對方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則不以離婚之日,而以無過錯方知道其權利受損害之日起算,能更好地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爲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該權利的行使原則上也應受20年最長時效的限制,當然,有特殊情況的,根據當事人申請,法院也可以決定予以延長。

李曉娟律師總結:

《民法典》生效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爲3年,以無過錯方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如果婚姻存續期間就知道對方存在過錯,從離婚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如果離婚後才知道過錯的存在,以知道過錯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以最長時效是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