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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債權債務的協議是否有效?

一、離婚債權債務的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後債權債務的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後債權債務的協議若是夫妻自願簽訂的那麼是有效的,夫妻雙方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由一方承擔債務的,該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並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對方有效,但對債權人無效。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對於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借貸一方償還。對於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處理,約定歸一方償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那麼簽訂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協議離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則離婚協議自上述約定成就方能發生法律效力外,如果離婚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離婚協議中的自願離婚條款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而關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爲生效要件。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爲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係的處置問題作爲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

離婚債權債務的協議的簽訂出於夫妻雙方自願簽訂的,在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後就會生效。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規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在離婚時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協議不成的,可以透過訴訟的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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