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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繼承人放棄繼承了還能更改嗎?

一、合法繼承人放棄繼承了還能更改嗎?

合法繼承人放棄繼承了還能更改嗎?

合同繼承人放棄繼承了,如果尚未進行分配,並且具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進行更改的。根據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一般來說,放棄繼承經過公證,說明當事人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反悔要有正當理由纔可以。

在我國,我國法律規定,放棄繼承遺產並進行了公證的,那麼放棄繼承遺產的公證書是不能撤銷的,也就是說,繼承人最初時放棄了繼承權,公證後,那麼繼承人就不能反悔再去繼承遺產了。

當然,凡是都可能存在一種例外,並非所有放棄繼承遺產的公證都不能撤銷的,如根據繼承人的事由確實可撤銷的,可由法院來決定是否承認繼承人的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爲。

遺產處理前或在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二、放棄遺產繼承有哪些具體規定?

所謂繼承遺產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由於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爲,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具體規定如下: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分割前。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遺贈。

2、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爲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綜上所述,合法繼承人如果放棄遺產的繼承權,可以透過書面確認或者公證形式處置,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放棄繼承權的人不繼承遺產,也就可以不負繼承遺產應當繳納稅費和償還債務的責任,被放棄的遺贈財產,按法定繼承辦理,如果放棄繼承權後反悔,必須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則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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