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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是否承認?,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 新婚姻法是否承認?


在我國,公民之間要建立夫妻關係,應到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在領取了結婚證之後,雙方就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婚姻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但現實中會有一些未領取結婚證,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對外也宣稱爲夫妻關係的情形,這種事實婚姻 新婚姻法是否承認?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事實婚姻新婚姻法是否承認?

不承認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後,其第八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而對未補辦結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我認爲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於當事人採取積極的態度予以確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這一規定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必須雙方同居時即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顯然放寬了對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其次,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係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爲同居關係,不視爲事實婚姻。

二、事實婚姻處理原則

對事實婚姻關係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是確認其爲合法有效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准予離婚。

(3)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條至第42條的有關規定。

事實上,事實婚姻 新婚姻法是不承認其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的雙方也不能享受婚姻關係中法律對雙方權益的保護。事實婚姻在1994年之前法律上是予以承認的,但1994年2月1日之後,法律上不再承認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所以夫妻雙方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結婚證,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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