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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夫妻在婚後分居的原因比較多,有的因爲一方要到外地學習或工作,而有的則是因爲夫妻感情不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則就可以分居離婚。但此時需要提供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那麼這些證據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您支招。

一、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若是口頭協議的,就必須取得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或者證人證言。雙方的親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證言來作證,當然,證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還需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分居期間誰承擔孩子撫養費

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雙方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從我國現有的規定可知,子女的撫育費用是根據父母雙方收入的高低、當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實際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雖然夫妻未離婚,各自的收入性質上仍屬夫妻共同財產。

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由不撫養子女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以上就是感情不和分居的材料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分居滿兩年的,法院可以做出准予離婚的判決。而在分居期間,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還是要繼續的,並不是某一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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