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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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領取結婚證生育的規定是什麼?

有人可能會覺得對沒有結婚證就生小孩的這種行爲稱之爲非婚生子,會感覺非常的不合適,因爲當事人也覺得自己明明就舉辦過結婚儀式了,而且對外也一直都是夫妻的關係,可是夫妻關係的核心就是要透過結婚證來證明的,沒有領取結婚證就生育在法律程序上就是不合法的。那麼,沒領取結婚證生育的規定是什麼?

沒領取結婚證生育的規定是什麼?

一、沒領取結婚證生育的規定是什麼?

沒領結婚證生的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是要交納罰款的,也就是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非婚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如下:“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一倍徵收,所以具體看你們當地的人均收入情況。

二、社會撫養費的特點

1、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對象。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

2、徵收的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3、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性質。應當明確其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一些幹部、羣衆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認識不明確,主要是因爲我們在對待超生者採取經濟制裁上有一個變化過程。可以說社會撫養費是從過去的計劃外生育費演變而來的。

三、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戶口?

首先應該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爲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繳納社會撫養費(有些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也可以接受委託作出徵收決定),並儲存好繳費的收據。繳費的數額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確定,根據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有所不同。社會撫養費原則上應該一次性繳納,如果確有實際困難,可以書面申請分期繳納。

對於流動人口,生育行爲發生在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部門按照現居住地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生育行爲發生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徵收標準;生育行爲發生時,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都沒有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爲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已經在一個地方繳納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被再次徵收。

繳費後,攜帶相關的材料和繳費證明,就可以到孩子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派出所戶籍科)申請登記了。

由此可知,沒領取結婚證生育的這種做法,如果在孩子生下來以後雙方都因爲各種實際性的原因沒有辦法去領取結婚證,那麼就必須要向當地的有關部門交社會撫養費,而且這種事情不是自己能夠瞞得住的,孩子生下來以後肯定就要面臨着上戶的問題,沒有結婚證就意味着準生證不能辦理,上戶肯定就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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