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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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婚姻法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明年初會失效,故此直接看一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關於離婚賠償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配有過錯的偶不同意支付賠償金怎麼辦?

配有過錯的偶不同意支付賠償金,配偶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有些婚姻家庭之中,會出現配偶一方經常實施毆打或者是言語辱罵等家暴行爲,此種行爲不僅會被身體造成侵害,也有可能會損害心理健康,若是因爲家暴離婚,沒有過錯的一方,是可以請求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