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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辦理離婚手續要怎麼辦

被冒名辦理離婚手續要怎麼辦


不管是辦理結婚手續還是離婚手續,此時都是要求當事人親自來辦理相應的手續才行。在離婚的時候,也只有當事人才能對夫妻之間的問題說的清楚,但現實中可能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找人冒名頂替對方來辦離婚,那此時被冒名辦理離婚手續要怎麼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被冒名辦理離婚手續要怎麼辦

有離婚意願的夫妻雙方需要辦理離婚登記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並攜帶相關的證件及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方能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3款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除了以上材料外,當事人還應當各帶三張近期一寸免冠頭像照片以備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用。特別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對於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已無法撤銷該婚姻登記,利害關係人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具體程序爲,以婚姻登記機關爲被告,另一方當事人爲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內容連結: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爲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二、選擇離婚訴訟外調解有什麼後果?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裏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

(1)雙方和好,繼續生活;

(2)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注意: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實踐中,要是出現被冒名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此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不過此時起訴的對象不是對方當事人,而應該是婚姻登記機構,但可以同時將對方作爲第三人。要是生活中對方不同意離婚的話,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透過這種方式也是可以達到離婚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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