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級別管轄是怎樣的 普法法律網 離婚 1.2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涉外離婚案件級別管轄分爲一般管轄和特別規則管轄。被告在國內有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在國內無住所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TAG標籤:離婚 級別管轄 婚姻家庭 涉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