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一般情況是根據原告就
被告原則來確定起訴
離婚管轄地,也就是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具有該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權,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予以管轄;依據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在被告離開其住所地一年以上時,原告的住所地也具有案件管轄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